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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資訊 | Industry News

      防排煙系統設計

      分享 發布時間:2019/8/6

      防排煙系統設計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國內一大批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不斷涌現,這些建筑往往大量使用化纖、塑料、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作為裝修材料,一旦燃燒將會產生大量有毒煙氣,對人體危害很大。另外,此類建筑火災危險性具有火勢蔓延快、疏散困難、撲救難度大、火災隱患多的特點。為了防止和減少此類建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本著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此類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實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筆者在日常貫徹現行與暖通專業有關的設計防火規范中,經常遇到由于個人理解不同或者因規范條文解釋不夠明確,引起的爭議。在這里提出來,與同行們探討。

      1 防火閥的設置問題

      防火閥是用來阻斷來自火災區的煙氣及火焰通過,并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閥門。建筑物一旦發生火災時,大火將沿通風、空調系統管道迅速蔓延,勢必造成重大損失。而防火閥的合理設置,在控制火焰蔓延方面,無疑會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例如,在地下建筑中,平時用于通風系統的送風,火災時,兼作排煙系統補風的送風系統中,應設置怎樣的防火閥,現行的防火規范中并未明確規定。筆者在平時的設計工作中,遇到有的設計人員設置70℃防火閥,有的設置280℃防火閥,還有的干脆不設置防火閥。

      筆者認為應設置常開型的280℃排煙防火閥,平時常開,當周圍的煙氣溫度達到280℃時,自動熔斷關閉,并聯鎖關閉補風風機。如果設置70℃防火閥,補風系統就可能會在火災初期關閉,不利于排煙;如果不設置任何防火閥,此時的補風系統又會成為了火勢蔓延的通道。

      2 內走道的排煙問題

      《高規》第8.2.2.3條規定: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走道面積的2%,可以采用自然排煙。但在針對該條款執行時,設計人員與消防部門卻對此持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某醫院的病房樓按一類高層建筑設計,內走廊長度為45米,走廊一側有可開啟的外窗,且開窗面積滿足不小于2%走道面積的要求,設計人員按自然排煙設計,按《高規》第8.2.2.3條是符合要求的。但在消防審批時,消防部門提出該內走道應設機械排煙,理由為雖然可開啟面積符合8.2.2.3條的規定,僅一側設可開啟外窗,作為自然排煙口的外窗距內走道最遠點水平距離已經超過30米,與《高規》8.4.5不應超過30m”的規定不相符(此條規定雖然是針對機械排煙而言,但認為對自然排煙口也是適用的),不應采用自然排煙方式,而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筆者認為,消防審查部門針對這一問題的解釋確實是有道理的,嚴格按照《高規》第8.2.2.3條固然沒有錯,但不合理,存在著某些實際上的安全隱患,而消防審查部門理解和做法可確保排煙效果,但現行的《高規》尚未明確規定,執行起來又不免無據可依。筆者注意到,新修訂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版,第9.2.4條,已經明確了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建議《高規》修訂時,對內走道的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作出明確的規定,例如《高規》8.4.1.1條在原有內容的基礎上,可補充:雖有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30m且不超過60m、僅一端設窗的內走道”“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內容。

      3 是否設置防排煙風機房的問題

      《高規》第5.2.7設在高層建筑內的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房、通風、空調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顯然,此條并未規定通風及防排煙風機應設置在機房內,只是強調了通風、空調機房作為通風、排煙管道匯集的房間,也是火勢蔓延的重要部位,為阻止通風、空調機房內外失火時,相互蔓延擴大,對其墻體和門的構造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筆者在日常的設計工作中,經常遇到一些施工圖審查單位的同志,根據此條,籠統的做出了防排煙風機應設置在風機房內的判斷。

      筆者個人認為,此條只能說明對設置了通風及防排煙機房的情況,對機房本身提出的要求,當排煙風機不設風機房時,(例如相當多的工程設計,將排煙風機設在屋頂,并不設機房),則不受其限制。另一方面,某些地下建筑中的防排煙風機作為防排煙系統的心臟,從消防安全角度上來說,確實應該設置機房,避免防排煙風機在火災發生的早期,就被大火燒毀而無法正常工作。然而,現行的《高規》中,并未對此種情況做出明確規定。筆者注意到,上海市《建筑防排煙技術規程》4.4.3條明確規定,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的風機房內或室外屋面上,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和1.5h的樓板及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新修訂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版第9.4.9條規定排煙風機和用于排煙補風的送風風機宜設置在通風機房內。建議,《高規》再次修訂時,補充上關于設置防排煙機房的規定,以便使設計工作有法可依。

      4 地下建筑中的設備用房是否做機械排煙

         在地下建筑的防排煙設計中,經常遇到諸如:面積超過50m2空調制冷機房、動力換熱站、電氣變配電室、水泵房等設備用房是否設排煙設施或機械排煙設備的問題。針對此問題,現行的防火規范并未明確規定。在實際的工程設計中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一種認為不必要設,其依據為《高規》第8.1.3.3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8.4.1.4“……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  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應設機械排煙設施。以上提到的設備用房間自動化程度較高,操作、管理人員較少,甚至可以無人看守,可以不設機械排煙設施。在設計工作中,筆者也常常遇到過有些設計師對在其設備房內布置防排煙設施很反感,認為沒有必要,甚至認為會影響到其設備的安全,曾有電氣工程師根據《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第4.10.23“變壓器室、電容器室、配電裝置室、控制室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明敷線路通過。的規定,要求暖通專業取消防排煙設施。在這里,我們拋開有關無關的爭論不說,地下設備房間內的防排煙管道確實要占用一定的空間,這對于寸土寸金的寶貴建筑空間來說,確實是一件值得探討的問題。

      另一種則認為,這些設備房雖然自動化程度很高,操作管理人員較少,但畢竟不能沒有人,房間里的重要設備更需要有專業人員來管理和維護,應該屬于有人經常停留的房間,依據《高規》8.3.1.條、8.4.1條的規定,應設排煙設施或機械排煙設施。筆者贊同后一種理解和做法。

      爭論的焦點在于是否經常有人停留, 再如針對可燃物較多的限定,在實際工程設計中經常遇到的庫房, 又應該如何界定呢?可見,以上兩種限制條件均為定性概念,并無定量規定,難以把握,執行起來難免千差萬別,期待《高規》針對此種情況,做出更為明確的界定,以使解決此類問題的時候,能夠有所遵循。

      5 結語

      實際的設計工程千差萬別,迫切要求我們的消防規范更加完善和明確,以使我們的設計工作做到即合情合理,又有法可依。同時,作為一名工程設計人員,既要做到充分掌握消防設計理論,又要能夠根據具體的工程特點靈活運用消防規范,在滿足現行的規范的同時盡量做到設計合理和降低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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